中国出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明确规定
中国卫生部3日公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对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食品、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营养素设计、母乳营养补充剂、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卫生部指出,由于中国缺乏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管理经验,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内外权威论著。
中国每年新出生婴儿约1500万,其中部分婴儿由于各种疾病影响,不能喂养母乳或普通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这些婴儿生命早期或相当长时间内赖以生存的主要食物来源。
为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指导和规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中国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该通则属于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进口或销售。
卫生部当天在回答中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附录A列举了中国常见的六类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可满足中国绝大部分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需求。新研发附录A以外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申请立项完善标准后,方可组织生产经营。
关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配方设计,卫生部称,其必需成分参照正常足月婴儿营养需求制定。由于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能量、营养素需求与正常足月婴儿相比有较大差别,需要按照标准的附录A对能量、营养素进行适当调整。这种管理方式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管理规定一致。
链接:
《通则》规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单独或与其他食物配合使用时可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这是根据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特点作出的具体规定,突出此类产品的配方设计应该经过科学证实,能提供产品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针对性的资料以及产品临床喂养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