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医院病死 医院尸解造假
1岁3个月大的邝婷婷,本可在几个月后随父母一起成为美国永久公民,不料医疗事故让她永远留在了出生地台山,而她的父母在远离这个伤心地前,与台山市妇幼保健院对簿公堂。
在台山市妇幼保健院留医不幸身亡的邝婷婷,心脏样本在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DNA鉴定中,被确认为男性所有。女婴变男性、如此离奇的“尸解造假”案昨日在台山开庭,而被告否认造假,要求再鉴定。
据了解,2011年1月28日,邝婷婷因手脚浮肿在台山市妇幼保健院留医,医生检查后以“浮肿查因,肾炎?肾病?”为疑点,收其入院,施药2天后,婷婷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此后两次尸解结论都认为,邝婷婷有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而江门中心医院的鉴定给出“上呼吸道诱发先天性心脏病”的说法。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则明确患儿不存在肾炎,不存在上呼吸道感染,患儿死因是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更加离奇的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针对心脏标本作出的DNA鉴定,确认该心脏标本为“男性心脏”,与邝婷婷的肌肉标本性别不符。原告据此认为,女童的心脏被江门中心医院偷换为男性心脏。“江门市中心医院很可能是由被告台山妇幼保健院授意串通而为之。”昨日下午,在台山市法院开庭审理这宗医疗人身损害侵权案,原告律师直指尸解造假,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尸解费、误工费、交通费、DNA检验费等共计人民币约69万多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暗病累积为何每周游泳没事
现年57岁的美籍华人邝先生和40岁的曾女士,婚后约5年才生下婷婷,一家大小视其为掌上明珠,从怀孕到生产再到事故发生,台山妇幼保健院都是婷婷唯一的医疗机构。
原告辩护律师在昨日下午庭审现场举证邝婷婷出生后发育正常、健康状况良好,而该记录来自台山妇幼保健院,而婷婷在出生45天之后到7个多月大,一直在保健院进行每周至少一次、每次至少10分钟的游泳,“这是先天性心脏病儿不可能做到的,况且保健院每个月的例行体检,婷婷都非常健康”。
被告方台山妇幼保健院的代表认为,婷婷的死因正是两次尸检所述的“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而导致发病的原因则是婷婷自身的长期体内累积。
原告未认可封存记录为原装
原告认为,婷婷入院后,被告在诊断未明、各项检查未做的情况下即给邝婷婷用药,包括青霉素、三磷酸腺苷等。
“从被告的入院体检记录中可以看到,邝婷婷所有的检查都是正常的。”原告认为,被告门诊记录也明确记载“非凹陷性”。“既然凹陷性的特点都不存在,那么被告凭什么诊断为‘浮肿’?又凭什么收治入院?凭什么给予青霉素治疗?既然诊断为‘浮肿’,为何还过量输液?”“之后安定、速尿的使用也出现错误。”原告认为,其一系列的用药及治疗方案均明显错误,违反最基本的诊疗常规。
针对原告的质疑,被告在庭上提供了有原告签名封装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记录,由于双方在档案封装方式和标记上存在异议,原告并未认可封存的这些记录为原装,双方同意将此份档案暂由法院封存保管。
DNA鉴定心脏属男性所有
“从江门市中心医院报告的照片上看,心脏的颜色有些深暗,像是被福尔马林浸泡过。”原告在二次尸检结果存疑的情况下,高度怀疑该心脏标本的真实性,于是申请了DNA鉴定。结果出乎意料,这个“明显大过女婴拳头”的心脏被鉴定为男性。
“江门市中心医院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女性的尸体上取出了男性的心脏?”原告律师认为,此前的鉴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一系列的举证也形成了“尸解造假”的完整证据链,要求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本案中,邝婷婷的心脏已经不知去向,邝婷婷的死因已无法查明,再做鉴定只会再次伤害患儿父母,以及成为被告无限期拖延的借口。”原告认为,被告台山市妇幼保健院应为其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而“江门市中心医院造假的问题,原告会另行追究”。
“我们不认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针对心脏标本作出的DNA鉴定为男性的结果,我们对鉴定流程是否合法持怀疑态度。”台山妇幼保健院的代表在庭审时表示,该院要求再次进行医疗鉴定,用封存的婷婷心脏标本再做DNA鉴定。经过3个小时的审理,台山法院宣布此案延后审理。
名词解释
凹陷性水肿,一般是指液体在体内组织间隙呈弥漫性分布,所以压之呈凹陷状,肾性的水肿、心源性水肿等都是这种症状,而婷婷的门诊记录为非凹陷性,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