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药须实名引质疑 专家建议紧急避孕药改为处方药

cuteyy| 2011-12-29 15: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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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一则关于福州市、厦门市等地购买紧急避孕药实行“实名制”的新闻登上门户网站的显著位置并很快成为网络热点,但不少网民担心此举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而专家则建议将紧急避孕药改为处方药。

 

  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

 

  28日,《福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道了福州市购买紧急避孕药必须登记身份证信息的消息,引发网民广泛关注。网民大多持否定态度,一方面他们认为,紧急避孕药实行实名制根本达不到打击“两非”的效果;另一方面他们担心,会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

 

  署名为“网妖”的网民说,紧急避孕药的使用和推广,在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中国,可以说是既利己又利国的好事。“实行避孕药实名制不是促使更多人去堕胎吗?有的人不好意思去买或者怕隐私被泄露了干脆不去买,结果有了但又没有到要孩子的时候就去把孩子流了,不是更加伤人吗?”

 

  网民们反映,对于现在的年轻夫妻或者恋人来说,为了追求事业,暂时没有要小孩的计划,如果在避孕过程中,小两口出了点意外,买盒紧急避孕药,这已经成了常见的避孕方法,没有必要对这样的行为进行限制。

 

  网民“达子”说,“现在国家有关部门对一些医院的人流广告不加强监管,也就助长了人流的数量。应该更多的将避孕作为工作重点,让大家都知道如何去避孕。”

 

  不少网民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一位叫“轻苹果”的网民说:“连买避孕药也要实名制,就等于实名公布自己与异性朋友发生过关系了?”网民担心,在实行实名制之后,自己的真实身份公开,会给今后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不少网民表示,药监部门没有对紧急避孕药实名制制定相关配套的个人隐私保护制度和措施,如果不良商家有意或无意将客户登记的资料散布出去,将会对购药者的隐私和名誉造成严重伤害。 另外,网民还担心未成年人如果意外怀孕怎么办?及时服用紧急避孕药可以将伤害减到最低,但没有身份证让他们买不到药会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

 

  药监部门:实名是为打击“两非”

 

  记者在福州市部分药店以购买者身份证实,购买紧急避孕药确实需要登记身份证信息。位于福州市八一七路上的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商店营业人员让记者登记“购药日期、购药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记者看到,这本名为《紧急避孕药品的销售记录》本上有10多个人的信息。该药店负责人介绍说:“购买紧急避孕药实行实名登记已经有两年了,最近抓得比较紧。”

 

  记者随后到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于今年12月21日发布了《关于贯彻〈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里面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紧急避孕药时要检查登记购药者的身份证,建立真实完整的紧急避孕药品购销记录。”

 

  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吴兴发说,福州市局是贯彻执行福建省局的通知精神。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就出台了《关于加强紧急避孕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记者看到,该通知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10mg)等非处方药时,顾客应凭个人身份证购买。药店必须建立紧急避孕药品销售台账,登记顾客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药品销售品种和数量等,以便有关部门核查。” 记者核实了解到,厦门市、三明市等福建地市也实行了此项规定。

 

  吴兴发告诉记者,之所以出台这个规定,是为了协助计生部门打击“两非”,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他说,福建省由于重男轻女现象比较严重,男女性别差比较大,因此打击“两非”任务很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称,这是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性终止妊娠条例》出台的措施,目的是防止将紧急避孕药品用于终止妊娠,保障妇女健康。 吴兴发说,以前紧急避孕药是处方药,后来改为非处方药,“其实在执行过程中,很难做到都实行实名认证,主要是对大量购买的不法分子起一种震慑作用”。

 

  有关人士建议将紧急避孕药改为处方药

 

  对于网民担心的隐私问题,药监部门有关负责人坦言,这不是他们所能保证的。对这些身份信息的管理主要是靠药店自律。

 

  而药店方面表示,他们只是要求购买此类药物的顾客在前台进行登记,资料由收银台保管,在年终时进行归档,主要就是应对公安、卫生以及药监部门的检查。作为药店,他们确实没有条件和能力对这些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加密保管。

 

  据福建药监部门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5年出台的文件中将米非司酮片10毫克(单片包装)转换为甲类非处方药,用于紧急避孕,零售企业可以销售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

 

  福州大学社会学系主任甘满堂介绍,在国际上,不同国家对待紧急避孕药的态度有所不同,但共同的一点是:必须在医生或药剂师的指导下使用。如在德国、韩国和日本,除了必须持处方购买外,日本的药店干脆不允许销售紧急避孕药。2007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将紧急避孕药从处方药改为非处方药。在法国,紧急避孕药虽属非处方药,但必须遵循一系列较为严格的制度。如申报广告时,需要提供“准备在哪儿摆放”或“在哪儿出售药品”的说明。

 

  有关人士建议,我国可以将紧急避孕药改回处方药,要求个人到药店购买紧急避孕药时,须出示医院提供的处方。这样既可以防止紧急避孕药被滥用,又可以降低个人信息外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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