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问题食品奖励机制是忽悠人?
今年8月,河北省邯郸市政府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其中的“十条规定”允诺,凡举报问题食品药品被查实,举报者能获得10万元奖励。接连4个月,律师殷清利使用拍照、录像等取证手段,接连举报问题食品10起,但无一起得到工商处理结果。近日,殷清利以超期不结案为由,将当地工商部门诉至法院。期间,他的私人电话被泄露给商家,他要举报问题食品的消息被走漏给商家。工商部门甚至向他坦言,小工商所惹不起大超市。(见12月13日《新京报》)
有奖举报并非什么新鲜事。该市政府深谙“群众眼睛是雪亮的”之道,赋予公众充分的监督权,用悬赏的办法激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设想不错。可到头来,从现有结果看,却显得出尔反尔,这就难免让人不平。消费者在一腔热情被“商家不承认,工商很无奈,查处很艰难,奖励很遥远”的无奈现实泼冷水后,才如梦初醒——所谓的“有奖举报”不过是一场游戏一场梦,而那曾令人心潮澎湃的“奖励办法”,也无非是一纸空文。
面对举报和投诉,政府部门躲躲闪闪,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哪去了?而工商部门竟然看超市脸色行事,其监督职能岂不形同虚设?而报道中称,该市的此项政策有前后矛盾问题:8月8日《邯郸晚报》刊出《举报食药违法最高奖10万》的头条,援引《邯郸市食品药品安全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举报问题食品最高奖10万元,并标明详见本报当日二版,而刊载于当日二版的《邯郸市食品药品安全奖励十条规定》则显示,最低奖金为10万元。经调查,《十条规定》是政府对《暂行办法》的补充修订,可二者的施行效力的关系却未曾说明,以至如此的“打架标准”出现在同一天的报纸上。政府文件出此纰漏,制定政策的严肃性何在?
还有,殷清利在超市发现过期食品,邀工商现场查处,到货架前,店员已把整排商品清空;举报凤爪生产日期涉嫌造假,工商带走问题凤爪,称商家否认售卖,他们无法查处。更有甚者,《十条规定》显示,奖励资金由区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向县财政申请,然而该市某县财政局人员给出的答复却是“今年食药监局尚未有这项财政预算申请”。“有奖举报”俨然成了一场“过家家”般的迷局,几个回合的逢场作戏、里应外合,到头来究竟涮了谁?是涮了消费者?还是涮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奉劝当地政府部门,慎重发文,有了承诺,就要有兑现承诺的准备;工商部门则理当扪心自问,公正执法要经得住公众的监督。而超市,不想坏了名声的愿望应当建立在名副其实的诚信经营、品质优良的基础上,而不是其它手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