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就代持质疑回应 称不存在代持

cuteyy| 2011-12-02 14: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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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东阿阿胶发布澄清公告,就近日媒体报道的股权代持风波作出回应,称不存在代持等问题。

 

 

  据悉,近日有媒体报道东阿阿胶在收购山东聊城制药厂(以下简称聊城制药)时支付的并非现金,而是由当时的聊城制药资产持有者——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以下简称东昌府区国资局)剥离聊城制药债务,以其有效资产认购公司配股股份。历史上东昌府区国资局曾是公司股东,但其股份均由聊城市国资委代为持有。聊城市中级法院(2006)聊民二初第134号 《民事判决书》有如下表述:东昌府区国资局所属聊城制药厂的净资产,在1998年作为国有资产配股进入东阿阿胶,聊城市国资委代东昌府区国资局管理该股权。

 

 

  对于上述报道,东阿阿胶作出澄清:公司在1998年以现金1578.8万元收购了聊城制药,不存在公司配股时东昌府区国资局以资产认购配股股份的事实,公司1997年配股及1998年以现金收购聊城制药净资产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也不存在所谓的股份“代持”的情形。媒体报道的聊城市中级法院 (2006)聊民二初第134号 《民事判决书》,对《民事判决书》中相关事实的引述是不完整的,在判决书中,区国资局在答辩中已经明确不持有公司股票。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07年12月12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鲁民二终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而聊城市国资委作为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在历史上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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