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受刑人可捐献器官 但不鼓励

cuteyy| 2011-11-29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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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行政院卫生署”28日指出,不只是死囚,受刑人也可以活体捐赠器官,只要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亲属捐赠规定,且当局“法务部”同意受刑人出监赴医院摘取器官,但是当局还称,虽然可以捐赠但是并不鼓励这种做法。

 

  台湾死刑犯郑金文捐肾给洗肾的姐姐,28日下午顺利完成手术。“卫生署医事处长”石崇良表示,这是台湾第一宗死囚活体器官捐赠的案例,有期或无期徒刑受刑人活体捐赠器官的情况则未出现。

 

  石崇良说,“卫生署”看待此事,是把郑金文当成健康人,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关条文,健康人可以活体捐赠肾、肝等器官,指定移植于5亲等以内的血亲或配偶。

  他表示,不只是死囚,服刑中的受刑人也可以申请活体器官捐赠,由执行器官移植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可否捐赠器官,受刑人虽无健保,但器官摘取及移植手术费用都由健保负担。

 

  他强调,“卫生署”不鼓励向死囚劝募死后尸体器官捐赠,因为这形同要求死囚以器官赎罪,易衍生人权伦理争议;但若是死囚出于自由意志,活体捐赠器官,等同健康人捐赠器官,只要“法务部”同意死囚出监赴医院摘取器官,“卫生署”认为争议不大。

 

  尸体器官捐赠原则不可指定移植对象,不过,“卫生署”已修改器官分配办法,尸体器官捐赠者若捐出两(含)个以上的器官,本人可生前或家属代为指定其中1个器官的移植对象;至于活体器官捐赠分配原则,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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