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食品安全犯罪按照最重的罪名处罚

phoebe| 2011-11-24 15: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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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最高法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明显增加,人民法院审判有关食品安全犯罪时,涉及相关罪名必须按照处罚最重的罪名处罚。

  今天上午,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173件,生效判决255人。
  
  最高法今天还通报了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55人涉食品安全被判刑
  
  最高法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明显增加,人民法院审判有关食品安全犯罪时,涉及相关罪名必须按照处罚最重的罪名处罚。
  
  据介绍,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例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决人数101人。2009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48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
  
  2010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2011年1月至10月已审结此类案件173件,生效判决255人。
  
  涉及相关罪名按最重罪名处罚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有关食品案例类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且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的虽然尚未构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不能忽视。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诸多困难。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上述负责人说。
  
  严查干部渎职犯罪
  
  据悉,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将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相关的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
  
  对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影响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对于案情疑难复杂,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通过上级法院督办等方式加大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指导。
  
  大部分重大食品安全犯罪都可追查到相关领域的渎职犯罪,对此,最高法表示,将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四大典型案件
  
  1、刘襄、奚中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孙学丰、代文明销售伪劣产品案
  
  3、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4、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玩忽职守案
  
  刘襄、奚中杰“瘦肉精”案
  
  2007年初,被告人刘襄与被告人奚中杰在明知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五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
  
  截至2011年3月,刘襄共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2700余公斤,销售金额640余万元。
  
  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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