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血钾患者死亡 医院未能提供完整病历被赔偿50余万

xiaoke| 2011-11-18 11: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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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人体血浆中钾离子浓度低於3.5 mEq/L时称为低血钾,常见原因为摄取减少、流失过多,如腹泻、呕吐等及钾离子由细胞外液转移至细胞内液。叶集医院在救治一名低血钾患者过程中,患者突发异常状况,转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和叶集医院事发当时达成协议,医院赔偿死者亲属50余万元,并现场支付25万,余下部分由当地卫生局担保。

 

  低血钾患者突然死亡

 

  去年8月14日,叶集男子尤某身体不适,自行来到附近的诊所看病。诊所医生袁某对其进行输液的同时又为其补了20毫升钾。输液期间,尤某无异常现象。下午,尤某在家中院子里收衣服时,突然双腿发软跌倒在地,家人将尤某送往叶集四方医院救治。四方医院确诊尤某患有低血钾症,立即对尤某进行输液补钾和口服补钾,同时进行心电监护。3分钟后,尤某突然四肢抽搐,医务人员立即进行抢救,抢救过程持续了大约10分钟左右,因没有效果,尤某家人要求转往上级医院抢救。四方医院派医护人员随同前往六安市人民医院。当晚19点05分,尤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卫生局担保化解纠纷

 

  尤某死亡当晚,其家人和四方医院发生纠纷,该院院长当晚曾向前来处理此事的有关部门领导提出封存尤某病例的请求,但由于当时尤某的亲属均不在场,病例未得到封存。 4天后在司法局、派出所等单位的协调下,死者亲属与医院、卫生局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协议约定,经权威机构鉴定后,如四方医院对尤某的死亡负全责,医院赔偿506475.5元,医院先行垫付丧葬等费用250000元,余款由卫生局提供担保;在总额506475.5元的基础上,根据尸检报告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承担赔款的责任比例和数额。

 

  病历不完整鉴定终止

 

  当年8月27日,由卫生局组织医患双方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六安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死者亲属对四方医院提交的鉴定材料的完整性持有异议,六安医学会便与卫生局联系,要求对四方医院提供的病例资料的完整性给予证明,卫生局未提供证明,六安医学会两次向医患双方及卫生局发出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函。死者亲属认为,病历资料不完整是医院有意为之,目的是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终止,企图推卸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要当初协议的余款。

 

  医院反诉要钱被驳回

 

  案件举证期间,被告四方医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该院的医疗行为与尤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确认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并判令死者亲属返还该院垫付款25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就尤某死亡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四方医院未按规定封存病例,导致病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确定,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终止,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依法推定四方医院对尤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卫生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叶集四方医院赔偿尤某亲属各项损失506475.5元,比除已付25万元,下余256475.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资料链接:

 

  重在于预防。一是及时去除病因,二是对可能发生缺钾,如长时间禁食,体液丢失较多的伤病员,应及时补充钾。

 

  接受利尿剂治疗的大部分病人,不需常规钾替代治疗.然而,接受毛地黄治疗病人,用82 -激动剂哮喘病人和NIDDN病人中,避免低钾血症特别重要.这些病人应该用中效最小有效剂量利尿剂,应限制饮食中钠摄入(<2g/d),继治疗开始,需密切监测血浆钾.一旦血钾浓度稳定,监测频度减少,除非剂量增加,低钾血症症状或其他问题发生.假如低钾血症发生,有指征补钾,如可能应停用利尿剂.对用利尿剂治疗的偶尔有低钾血症病人,加用氨苯蝶啶100mg/d或安体舒通25mg每日4次口服可能有用,但应避免用于肾衰,糖尿病或由于低肾素-低醛固酮(Ⅳ型肾小管酸中毒)伴有高钾血症间质性肾病病人.对肾衰病人,矫正缺钾应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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