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液化气站吸烟 被拘留5日
cuteyy|
2011-11-17 15: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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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湖北省消防总队了解到,日前,湖北咸宁嘉鱼县南门液化气站工作人员余某走进了嘉鱼县拘留所大门,他因在液化气站吸烟被依法受到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文规定,禁止在液化气站吸烟。
11月7日,嘉鱼县消防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深入到位于县城南郊的南门液化气站开展“清剿火患”检查时,发现该站工作人员余某正在液化气站内的冲装台附近吸烟,于是,当即在现场提取了物证和旁证,并根据法律程序对余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实,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身为液化气站工作人员的余某,明知其工作场所属于易燃易爆场所,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竟然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吸烟。对这种违法行为,嘉鱼县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报县公安局批准,作出了依法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9月5、16日,湖北孝感罗某、荆州、姚某分别因在烟花爆竹仓库和红城液化气站内抽烟被行政拘留3日。10月9日,湖北荆州周某亦因卧床吸烟过失引发火灾,受到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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