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猪”流出省境 检疫人员获刑

cuteyy| 2011-11-17 15: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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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河南省固始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一起检疫人员未按规定对经过该检查站的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检即予以放行的案件,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目前其中一被告人不服表示将上诉。

 

  固始县法院查明,被告人许某为河南省黎集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员,被告人戴某为该检查站检疫员。

 

  今年3月份,河南省畜牧局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在全省45个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出省境的生猪立即开展“瘦肉精”抽样检查工作。通知要求,按运载工具所载生猪数量2%比例抽检,每头生猪尿液不少于100ml,主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3种违禁物质;同时建立监督抽查档案,做好抽查记录。

 

  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许某、戴某在检查站值班期间,两辆从河南省新蔡县发往江苏省无锡市的分别载有152头和168头生猪的货车从该站经过,两名被告人在没有按规定对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检的情况下即将车辆放行,被告人戴某在该站瘦肉精检测登记本上伪造了上述两辆车各抽检3头生猪、瘦肉精检测及莱克多巴胺检测均为阴性的记录。

 

 

  4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其中一批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样监测时发现,抽样样品中克伦特罗(瘦肉精)检测结果全部为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戴某身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其明知必须对出入省境生猪进行瘦肉精检测,仍违反规定,对应当检测的生猪不检测,致使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生猪流出省境,严重危害了食品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戴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决下达后,许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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