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法》
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责任重于大山,备受老百姓关注。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自12月1日起,将实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今后食品安全这道阀门将拧得更紧,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
据介绍,该《办法》首先对分段监管模式下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监管盲区进行了梳理和完善,特别是对多种业态混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现场制售行为等明确了监管部门,并规定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难以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管部门。同时,还就老百姓热议的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摊贩和小作坊等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
对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画红线
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而实际监管中,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也常有发现,但因其最终产品检测合格,往往难以处理。
“比如泡椒凤爪,就曾曝光过用工业双氧水浸泡的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处处长郑树才说,这类食品从最终检测结果看似乎是安全的,但因其加工过程中用非食用物质进行处理,仍存在安全隐患。该《办法》就考虑到执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明确规定严禁生产经营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更为科学、合理的依据。
当然,这仅仅是一个方面。郑树才介绍,类似于此的条款在《办法》中并不鲜见,比如,针对河豚鱼、毒蘑菇等被生产经营者摆上餐桌这一情况,之前由于缺乏明确的处罚依据,监管难度较大,此次就新增了“禁止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这一条,就给今后的执法提供了依据。
临近保质期食品要醒目告知
在商场,经常可以看到临近过期食品与其他食品捆绑销售,或者对其进行促销而无任何提醒,这些备受消费者诟病的行径,随着《办法》的正式实施也将受到制约。
根据《办法》,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置相对独立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同时,对于消费者普遍担心的超市对过期、变质食品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办法》也给予明示,要求经营者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生产者,以免出现回收食品经二次加工后继续销售的情况。
小作坊生产有新规
在我市,有着不少传统的手工制作食品小作坊,由于缺乏资金和经营实力,小作坊往往无能力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这就意味着不得再进行生产经营。但事实上,我市不少乡村正因小作坊而形成了特色鲜明的食品加工村,仅以柯城区为例,就有远近闻名的粉干村、豆腐村等。
为保留传统工艺,又确保食品安全,《办法》从各地实际出发,摒弃“一刀切”做法,规定只要符合条件,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小作坊可以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这样一来,我市的小型食品加工厂就赢得了发展空间。”郑树才说,有了这样的过渡,既从监管层面初步解决了传统饮食消费习惯与食品安全法律要求之间的矛盾,也从“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方式,起到逐步减少小作坊总量,促进小作坊改造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除了小作坊,《办法》对小摊贩的管理也有明确要求,就我市而言,小摊贩必须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划定的场所、区域和时间内摆设,并且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如要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业人员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