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手术肾遭误切 郎溪县中医院被判赔偿

jswei69| 2011-11-17 14: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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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手术,原本的初衷是想切除碎石,不料碎石没有取出,倒是把肾给切了,这是安徽省安徽省郎溪县中医院进行尿结石治疗手术中出现医疗过错。术后,患者将郎溪县中医院告上法院。

 

  此案由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赔偿患者23万余元。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郎溪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6日,胡某腹部疼痛,到郎溪县中医院接受治疗,但在进行输尿管碎石手术时,意外发生右输尿管断裂。于是,郎溪县中医院邀请南京鼓楼医院医生对胡某进行右输尿管再植手术。2009年10月,胡某出院。2009年12月15日,胡某再次入院治疗,并于2009年12月22日出院。不久,胡某右肾积水、无功能。2010年4月19日,胡某进行了肾切除手术。胡某认为郎溪县中医院医疗过错致其右肾被切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郎溪县中医院对胡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胡某身体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负全部责任。胡某右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判决医院赔偿胡某各项经济损失23万多元,扣除已支付14万元,还应支付9万多元。

 

  郎溪县中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宣城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患者要求的是出去碎石,郎溪县中医院却将人的肾切除,被告失败后,竟然还要提起上诉,难道郎溪县中医院自己认为切除人的肾是对的,不取出碎石也是对的?这样的医疗事故竟然不服判决,这样的医院还是救人的医院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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