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施基本药物货款集中收付

newvivi| 2011-10-18 22: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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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呼和浩特9月20日电(记者张丽娜)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与财政厅近日联合发文规定,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以旗县市区为单位集中收付,以确保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按照规定,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的集中收付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集中核算中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货款由苏木乡镇卫生院代管。旗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及时归集,并根据采购合同、网采证明等及时付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在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初期,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集中核算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条件成熟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集中核算中心坚持“三个不变”原则,即医疗卫生机构资金管理权限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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