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税——无言以对的“劫富济贫”
《法制晚报》8月27日报道,北京部分外企职工因为收到公司发放的月饼,导致个税缴税比例被“垫”高,一盒月饼需缴几十元税。单位的福利成为个人额外负担之烦恼。税务部门当然不是在开玩笑,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福利依然要纳入个税征收范畴。但是,就像前两天有关婚前房屋产权加名征税一样,“月饼税”依然让民众产生明显的情绪不满。
假如在某企业上班的小张,月收入扣除四金后为1800元,如果单位发了300元的月饼(月饼券),他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300-2000)×5%,应缴5元钱的税。如果工资加上月饼券金额再减去个税起征点2000元,余数超过500元并少于2000元的话,超过部分应按照10%来缴税;比如该企业发了800元的月饼票,他的应纳税所得额:1800+800-2000=600元中,其中500元应缴5%的税,余下的100元缴10%的税,一共需要缴35元钱的税。
有人解释说月饼征税一来有利于调节过高收入,平衡利益分配,避免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二是一是此举有利于规范工资发放体系,避免企事业单位乱发“补贴”;三是有利于探索新的分配方式,最大限度的完善各项分配制度。总体来说,向福利征收个税体现的是“劫富济贫”的思想,这个税交得合理!
在实际征收中,给月饼等福利征税,存在着许多技术性的问题。比如,税务部门怎么来确定每一款月饼的市场价格呢?从税法的学术角度看,征税对象的确定,除了要讲“应税性”,还要讲“可税性”。有些税,虽然明文规定要征收,但非常隐蔽,或者金额很小,税收成本超过了收上来的税款,那就可以选择不征。福利的名目很多,如果对月饼、太空杯、保暖被等每一项福利都锱铢必较地去征税,无疑要花费税务部门大量的精力和成本。如果真的是针对一些大型央企的高福利,那么应该集中火力针对他们的房补、车补这些收入来查,而不是针对月饼。
在中秋佳节期间赠送月饼,已经成了一项节日传统。如果所月饼要征税,我可以理解为这就是靠着传统风俗去要人缴纳个人税收,显然伤害了国人的传统文化情节;而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礼品应该是对员工表示感谢和鼓励,是一种节日期间增进感情的做法,对赠送月饼这项传统收税,实在让人难以接受。这样的“劫富济贫”还是不要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