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为何总不跟咱们站在一边?

cuteyy| 2011-02-17 10: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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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本是为了保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制定的给予经济赔偿的评判标准,但是,这一连串的工伤鉴定疑云,让我不禁一颤:“工伤鉴定标准”为何总不跟咱们站在一边?

 

在送院抢救35个小时后,39岁的工程师刘海停止了呼吸。妻子邓云(化名)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因为邓云的坚持,丈夫“多活了”42小时,而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42小时,导致丈夫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

 

“刘海认定为工伤的希望很小,因为超过了48小时”。这是因为:对于刘海死亡后的工伤认定,作为被告一方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为,刘海在工作事件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其情形不符合“48小时”规定,致命疾病也不属于职业病,因此认定刘海“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我想大多数人都听说过这个笑话:一个士兵中箭了,来到外科医生这儿就医。外科医生拿起剪刀将露在外面的箭杆剪掉。然后说里面的部分你去找内科医生吧!我们今天权力部门的思路就是如此。不过笑话中的医生可能是医术低劣,而今天的权力部门则是为了利益。

 

突然听闻重庆市政府日前出台了一项暂行规定,其中的第十三条规定似在表达“若职工是因单位指派而喝酒致伤亡的,可算工伤。”

 

扪心自问下,谁会有最大几率发生喝酒致死呢?当然是需要应酬的人,而且应酬次数很多的人。那么谁会经常应酬,是工厂的工人吗?是商店的售货员吗?是公司里的普通员工吗?当然不是。只会是公司的领导或者高层管理们,这些人必然是有权利的少数人。

 

“工伤鉴定标准”为何总是不跟咱们站在一边?在岗位上病倒的不算工伤,喝酒致死的却堂而皇之美曰工伤,那我敢问:为什么因工嫖倡致死不算工伤,喝酒能算,同样的为工殉职,你喝死了就是烈士,嫖死了就得偷偷偷摸摸吗,这样岂能算做公平?

 

人固有一死或一伤,但愿重于泰山的死或伤都能属于工伤范畴吧,但愿“工伤鉴定标准”总能跟咱们站在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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